关于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、行政业务处室: 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规定,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,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。若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信息确认操作,系统将默认2021年继续按照2020年所填报的内容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。 如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修改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: (1)需要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、子女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; (2)若有老人2020年去世,2021年不能再申请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; (3)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,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; (4)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,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,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,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,改为申报住房租金。 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: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、修改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。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:68951489(学校财务),12366(税务服务热线)。 财务处 2020年1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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